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00號原 告 蘇育德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滑雪學苑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資遣費、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提繳勞工退休金至原告個人專戶部分均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壹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另訴之聲明第三項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是原 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共計肆仟元(計算式:1,000+3,000=4,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