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19號原 告 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何玟瑩 被 告 夆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捷官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7,800元(計算式:46,200元×69台=3,18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