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鴻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遠 原 告 賴金水 金讚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君婷 原 告 永麒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仲可 原 告 張季餘 鄭文僑 吳沐珊 上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張炳坤律師 楊智全律師 原告等因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柒佰叁拾萬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貳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柒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吳帛芹 附件計算式: 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有明文。本件105年度司 促字第15787號支付命令,債務人異議範圍之金額合計為2730萬 元(750萬元+200萬元+600萬元+540萬元+300萬元+200萬元+14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