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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3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黃莉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6號

原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簡哲宏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宜霓律師
被告
旭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炳源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3,540 元(計算式:5,527,580 元÷0.87=6,353,540 元,元以下4 捨5 入,見本院卷第25、3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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