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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黃莉莉
  • 法定代理人
    簡哲宏、郭炳源

  • 原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法人
  • 被告
    旭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6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簡哲宏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謝宜霓律師 被   告 旭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炳源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3,540 元(計算式:5,527,580 元÷0.87=6,353,540 元,元以下4 捨5 入,見 本院卷第25、3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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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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