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3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6號
- 原告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簡哲宏
- 訴訟代理人
- 周逸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宜霓律師
- 被告
- 旭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炳源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3,540 元(計算式:5,527,580 元÷0.87=6,353,540 元,元以下4 捨5 入,見本院卷第25、3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