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6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簡哲宏 訴訟代理人 周逸濱律師 謝宜霓律師 被 告 旭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炳源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53,540 元(計算式:5,527,580 元÷0.87=6,353,540 元,元以下4 捨5 入,見 本院卷第25、3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