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37號
- 原告
- 邁克森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善良
- 被告
- 慶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天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零捌佰陸拾陸萬柒仟玖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拾伍萬捌仟柒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