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58號
- 原告
- 訊揚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岳霖
原告與被告台灣馬自達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
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 萬3,1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 萬2,582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2 萬2,08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