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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63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63號

原告
益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益
被告
蔡養成

      楊蔡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參兩造間土地買賣契約書所約定之土地買賣價款),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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