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92號原 告 博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崑 訴訟代理人 曾惠慧 朱介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06年9月21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肆仟參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參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