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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9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謝佳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92號

原告
博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崑
訴訟代理人
曾惠慧

      朱介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06年9月21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肆仟參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參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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