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權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96號原 告 元懋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藍東福 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逸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股權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元懋投資有限公司新臺幣柒佰參拾萬捌仟貳佰伍拾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藍東福新臺幣柒佰玖拾玖萬壹仟柒佰伍拾元。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揆諸前揭說明,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萬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羿方 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7,308,250+7,991,750=15,3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