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31號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原 告 謝諒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所依據之法條或法律關係為何?)。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本院內湖簡易庭106 年度湖調字第142 號事件106 年10月26日調解程序筆錄所載,原告表示將另行補正聲明,惟迄未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