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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
    楊忠霖

  • 當事人
    謝福生謝淑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32號原   告 謝福生 謝志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傑鴻律師 被   告 謝淑珍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李貞儀律師 洪國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之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協同將TRENDRIDER INTERNATIONAL CO.,LTD之股票35萬股及FUSION INTERNATIONAL CO . ,LTD之股票30萬股(下合稱系爭股票),向禮正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分別辦理回復登記為原告謝志祥及謝福生所有,而依原告陳報於民國106 年7 月31日TRENDRIDER INTERNATIONAL CO . ,LTD及FUSION INTERNAT IONAL CO . ,LTD 之每股淨值分別為美金3.2525元及美金1.4621元,則系爭股票總額應為美金157 萬7,005 元【計算式:350,000 股×3.2525+ 300,000 股×1.4621=1, 577,005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803 萬841 元【計算式:美金1,577,005 元×原告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起訴時 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457=48,030,841.28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萬4,7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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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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