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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楊忠霖

  • 當事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43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簡哲宏 原   告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鍾永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億2,036 萬1,9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 萬8,84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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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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