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楊忠霖
- 當事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43號原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簡哲宏 原 告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法定代理人 鍾永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億2,036 萬1,95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 萬8,84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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