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號
- 原告
- 風華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銘華
- 被告
- 總督天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兩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捌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柒仟零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