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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
    劉逸成

  • 原告
    戴賢銘
  • 被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6號原   告 戴賢銘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並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補正被告之名稱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和分公司,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及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原告應補繳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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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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