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99號原 告 喬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瓊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升月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日升月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陳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