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贊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07號原 告 吸元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起翔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贊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保樂力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 萬元,應繳裁判費5 萬3,96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 萬3,4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