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46號原 告 傑客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玲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哲睿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萬7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