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補字第一四七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補字第一四七九號原 告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書 記 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