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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補字第一四七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補字第一四七九號

原告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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