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補字第一四七九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補字第一四七九號
- 原告
- 周氏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景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補字第一四七九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壹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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