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85號原 告 郭品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海悅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張豫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