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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8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85號
原   告
郭品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海悅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張豫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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