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85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85號
- 原 告
- 郭品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海悅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張豫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海悅廣告股份有限公司、張豫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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