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號原 告 蔡明儒即鼎盛工程企業社 被 告 永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陸仟柒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零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