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22號原 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原 告 謝諒獲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記載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欠缺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以書狀補正「郭耀鵬之妻」、「郭耀鵬之長子」、「郭耀鵬之次子」、「郭錫勳之妻」、「郭錫勳之長子」、「郭錫勳之次子」、「郭志成之妻」、「郭志成之長子」、「郭志成之次子」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並陳報上開9 名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