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8號
- 原告
- 歐龍奎
- 被告
- 睿騏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定睿即范達仁
- 被告
- 傑騫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定睿即范達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計算式:睿騏國際有限公司出資額100 萬元+傑騫國際有限公司出資額50萬元=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