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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8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告
歐龍奎
被告
睿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定睿即范達仁
被告
傑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定睿即范達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計算式:睿騏國際有限公司出資額100 萬元+傑騫國際有限公司出資額50萬元=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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