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3號
- 原告
- 寶階整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春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艾普拉斯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4,333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22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