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6號
- 原告
- 文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孝民
- 訴訟代理人
- 陳學驊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多航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玖萬陸仟參佰貳拾陸元,應繳裁判費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壹仟貳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