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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8號

給付遲延利息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告
魏崇智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仕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零壹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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