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08號原 告 魏崇智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仕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零壹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