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30號
- 原告
- 阿原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榮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璟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 萬265 元,應繳裁判費1 萬1,593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萬1,09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