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調整契約內容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5號原 告 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間調整契約內容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陸萬柒仟肆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胡文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