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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
    林大為

  • 當事人
    冠月實業有限公司昇華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68號原   告 冠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博斌 訴訟代理人 黃慈姣律師 被   告 昇華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1,6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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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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