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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72號

給付工程保留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吳坤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告
美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遠業
被告
台北市立陽明教養院
法定代理人
尤詒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壹仟貳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叁佰玖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坤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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