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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7號

履行經銷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   告
樂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伊荍
被   告
泓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芷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經銷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06,938元(計算式:美金645,875 元×30.512【起訴日即民國106 年4 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9,706,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4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並提出起訴狀所載之獨家經銷協議書及其譯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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