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經銷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陳菊珍
- 法定代理人鄭伊荍、朱芷嫻
- 原告樂樺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泓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7號原 告 樂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伊荍 被 告 泓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芷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經銷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06,938元(計算式:美金645,875 元×30.512【起訴日即民國106 年4 月13日 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9,706,9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5,4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並提出起訴狀所載之獨家經銷協議書及其譯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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