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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32號

原告
黃文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宇有限公司、興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貳拾捌萬陸仟玖佰玖拾壹元陸角叁分(計算式:美金203,960.22元+美金83,031.41元=美金286,991.63元),折合新台幣捌佰柒拾捌萬貳仟伍佰壹拾捌元(計算式:美金286,991.63元×30.602〈即原告於民國106 年4 月19日起訴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匯率〉≒新台幣8,782,51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捌仟零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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