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被 告 THE BEST WORLDWIDE LTD 新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前二人 黃文仁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新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毓芸 人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參拾捌萬零參佰壹拾肆點柒參元,折合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參拾玖萬肆佰貳拾陸元(按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之日即民國106年3月30日臺灣銀行新臺幣對美元現金買入匯率29.95折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 壹拾壹萬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壹萬壹仟捌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