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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吳坤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1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吳政鴻
被告
THE BEST WORLDWIDE LTD
被告
新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前二人
黃文仁
法定代理人
被告
新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毓芸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參拾捌萬零參佰壹拾肆點

柒參元,折合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參拾玖萬肆佰貳拾陸元(

按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之日即民國106年3月30日臺灣銀行新臺幣對

美元現金買入匯率29.95折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

壹拾壹萬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壹拾壹萬壹仟捌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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