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1號
- 原告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 訴訟代理人
- 吳政鴻
- 被告
- THE BEST WORLDWIDE LTD
- 被告
- 新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前二人
- 黃文仁
-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 新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毓芸
人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參拾捌萬零參佰壹拾肆點
柒參元,折合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參拾玖萬肆佰貳拾陸元(
按原告聲請支付命令之日即民國106年3月30日臺灣銀行新臺幣對
美元現金買入匯率29.95折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
壹拾壹萬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壹拾壹萬壹仟捌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