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5號原 告 安捷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安 被 告 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1,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