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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6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告
安捷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安
被告
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1,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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