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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林昌義
  • 法定代理人
    吳崇安、黃朝祺

  • 原告
    安捷水電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5號原   告 安捷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安 被   告 泰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1,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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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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