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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補字第五一二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六年度補字第五一二號

原告
千代阿嬤真偉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超倫
訴訟代理人
陳建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筠傑律師
被告
成岳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俊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定有明文。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原告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倘其數項標的自經濟上觀之,其利益不超出終局標的之範圍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交付原證七、八所示提貨單正本,並就被告拒絕交付上開提貨單所受損害請求賠償,核其二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但原告倘獲勝訴判決,最終所獲得之客觀利益即為本件損害賠償金額,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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