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37號
- 原告
- 新北市三芝區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林克文
- 訴訟代理人
- 林瑞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聖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5,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3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聖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5,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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