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陳筱蓉
- 法定代理人林克文
- 原告新北市三芝區公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37號原 告 新北市三芝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克文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聖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5,60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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