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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46號

原告
晨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永豐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王伯元、中磊電子(蘇州)股份有限公司、中怡數寬科技(蘇州)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703,991.99元,以原告起訴時即106年5月16日美金對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1:30.307計算,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35,885元(計算式:703,991.99元×30.307=21,335,885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並補正被告中磊電子(蘇州)股份有限公司、中怡數寬科技(蘇州)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以便確定其法定代理人及營業所,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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