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9號原 告 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靜宜 被 告 林琬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9,10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