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蔡子琪
  • 法定代理人
    王麗冠

  • 當事人
    零捌伍柒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9號原   告 零捌伍柒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媒體公司)、林福星、林財盛、卓瑩光波有限公司、卓邱春蘭、成優國際有限公司、陳祖德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以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並以備位聲明請求被告富邦媒體公司給付200 萬元。原告所列先、備位聲明,核屬應為選擇,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紀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