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9號原 告 零捌伍柒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冠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媒體公司)、林福星、林財盛、卓瑩光波有限公司、卓邱春蘭、成優國際有限公司、陳祖德間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以先位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並以備位聲明請求被告富邦媒體公司給付200 萬元。原告所列先、備位聲明,核屬應為選擇,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