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HOURLY DEVELOPMENT GROUP INC.、LIN, WEI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號原 告 HOURLY DEVELOPMENT GROUP INC. 兼法定代理 LIN, WEI-CHE 人 訴訟代理人 游晴惠律師 曾至楷律師 被 告 亞恩斯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LEONG SENG CHET(Adrian Leong 梁胜杰/梁勝杰)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肆萬參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