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號
- 原告
- HOURLY DEVELOPMENT GROUP INC.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LIN, WEI-CHE
- 原告
- 人
- 訴訟代理人
- 游晴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至楷律師
- 被告
- 亞恩斯音樂製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LEONG SENG CHET(Adrian Leong 梁胜杰/梁勝杰)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壹拾肆萬肆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肆萬參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