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40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 代理人 洪昌建 被 告 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61,600元,應繳裁判費217,6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7,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