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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楊忠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告
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自強
被告
何振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第1 項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占用原告之臺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而與系爭土地相鄰區段之土地平均買賣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萬5,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 541萬元【計算式:154 平方公尺×165,000 元/ 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5,6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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