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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9號

交付公司印章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李可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9號

原告
皇鼎國際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毅
被告
黃章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印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交付所保管之公司印章,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之訴訟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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