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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公司印章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李可文
  • 法定代理人
    黃文毅

  • 當事人
    皇鼎國際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黃章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9號原   告 皇鼎國際商務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毅 被   告 黃章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印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交付所保管之公司印章,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之訴訟而其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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