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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 法官
    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
    吳家榮、吳力孚、陳金城

  • 原告
    千通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彥玲企業有限公司法人力泰瓦斯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5號原    告 千通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吳家榮 被    告 彥玲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力孚 被    告 力泰瓦斯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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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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