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5號原 告 千通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吳家榮 被 告 彥玲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力孚 被 告 力泰瓦斯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