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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20號

確認出資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李冠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蔡慶年
訴 訟代理 人
傅金銘
被    告
電視線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維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冠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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