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6號原 告 春榮金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尚榮 訴訟代理人 謝宜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貳萬玖仟伍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