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顧問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68號原 告 怡鼎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 訴訟代理人 李亞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顧問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