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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
    劉瓊雯
  • 法定代理人
    林瑋軒

  • 原告
    吳志剛
  • 被告
    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73號原   告 吳志剛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律師 段誠綱律師 被   告 全網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瑋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6 年6 月4 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決議全部不成立,備位則請求撤銷系爭決議、系爭決議其中關於「承認董事會造具之104 年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不成立,經核其先、備位聲明均係就系爭決議有所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屬同一,且其性質非屬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請求,是本件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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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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