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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孫曉青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18號

原告
力泰瓦斯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台灣科學教育館、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頂呱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彥玲企業有限公司、千通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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