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18號原 告 力泰瓦斯設備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立台灣科學教育館、石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頂呱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彥玲企業有限公司、千通液化石油氣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