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昌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告
穎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吉興
被告
維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坤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8,0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9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子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