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27號原 告 穎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吉興 被 告 維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坤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8,0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9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