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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5號

原告
東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孟紀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 萬5,492 元,應繳裁判費4 萬1,88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1,38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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